□馬滌明
  近三年,廣東省各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15宗重固態硬碟大環保系統受賄個案及窩案,從這15宗案件中看到,行賄動機多與獲取排污許可證等審批手續有關,行賄金額總數最高可至數十萬元。(7月27日《南方都市報》)
  環境惡化,除了地方片面追求畸形增長的發展模式,是否存在權竹北買房子力交易行為,並不難想象。比如,化工廠周邊數百兒童血鉛超標,執法人員卻堅稱工廠排放達標,說背後沒有問題,老百姓恐怕很難相信。從某些方面來說,環保權力腐敗,對公眾利益的危害更為直接和直觀。
  紀檢部門認為,在對案件違法事實做出處罰決定後,環保部門執法人員依法有權選擇採用何種處罰措施,這就為執法人員創造了權力尋租的空間,有的執法人員為得到好處,就濫用手中權力,選擇性給予當SD記憶卡事人較低程度的處罰。
  執法者擁有太大的自太平洋房屋由裁量權,執法與處罰的選項不止一個,但如何選擇往往由執法者“審勢”而定,就高就低,只要不突破制度規定的上下限,都在正常權限範圍內,由此給執法者權力尋租創造了“合法條件”,這個問題不止是環保執法領域中獨有。
  筆者認為,在當前監督制約過於內部化的情況下,賦予行政執法者過大的自由裁量權,很難避免執法權力的尋租。解決自由裁量權導致權力尋租的問題,首先應該從立法上加以規範。有觀點認為,制度規定太過具細和“教條”,執法者就成了“木偶”,不利於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適度執法原則的體現。然而我認為,這是一個兩害相權的問題,究竟執法與處罰更靈活一些利於體現立法精神,還是有巢氏房屋“教條”一些更利於減少權力尋租的漏洞,應結合權力監督力度與當前形勢而論。其次,所謂不能太自由,是官方應該為公眾提供質疑的平臺,而執法者則應當合理回應質疑,其自由裁量的因由既要自圓其說,還要經得起推敲。
  “我分分鐘可以搞垮一間廠”,是環保執法領域中權力尋租者的自曝。執法者可以輕易搞垮一個企業,也可以保護某些違法企業“正常運行”,其中最合理的註腳,一個是執法者擁有太大的自由裁量空間,一個是尋租成為一些執法者的“生活方式”。而在尚未把權力完全“關進籠子”之前,自由裁量權不受限,註定是弊大於利的。而這,不僅是環保執法領域的問題。
  (原標題:環保執法自由裁量權不能太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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