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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 (記者/鄭佳欣)審計機關在加強對職務犯罪易發、多發行業及領域的審計監督同時,要將審計結果向社會公開。《廣州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29日提交廣州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三審,並擬在今天交付表決。條例加重了對國有公司、企業在預防職務犯罪方面的職責,特別是產權、股權的交易和轉讓以及對領導人的經濟責任審計等。
  加強國有企業領導人經濟責任審計
  在預防職務犯罪中,條例明確了各級政府、檢查機關、審判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等的責任,記者註意到,在第三稿中特別增加了作為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部門,在預防職務犯罪中的責任。強調除要督促、指導固有公司、企業建立健全預防職務犯罪制度體系外,還要推進董事會建設,加強監事會事中監督,建立健全重大問題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決策、大額資金使用的集體決策制度,促進國有公司、企業科學民主決策。
  此外,條例還特別明確,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部門要規範國有公司、企業產權交易、股權無償劃轉和協議轉讓等行為,對國有產權轉讓交易進行監督檢查;加強對國有公司、企業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
  審計是預防職務犯罪的重要監督措施,但如何增強監督的公開和透明,如何確保監督的實效性呢?經過反覆征求和聽取各方意見,草案在審計機關履行預防職務犯罪職責的部分,增加了“將審計結果向社會公開”的內容。草案提出,審計機關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實行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加強對職務犯罪易發、多發行業及領域的審計監督,並將審計結果向社會公開;加強對內部審計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採集、分析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信息,提出預防職務犯罪的對策和建議。
  可查投標人有無行賄記錄
  對於比較容易發生職務犯罪的招投標領域,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在開展招標、採購和招聘、錄用、選任人員等活動時,可以到檢察機關查詢投標人、潛在投標人、供貨人、擬錄用人員是否有行賄犯罪記錄,並根據查詢結果,採取預防賄賂行為的措施。投標人、潛在投標人、供貨人、擬錄用人員也可以自行到檢察機關查詢並要求檢察機關出具查詢結果。
  為了能在法律法規出台前就築起預防職務犯罪的“防火牆”,草案要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機構要對現行有效和正在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進行制度廉潔性評估。評估範圍主要包括:是否存在部門利益制度化、擴大部門權力、侵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權益;是否存在利益衝突;是否存在職權與責任關係明顯失衡、自由裁量權範圍過大;是否存在監督制約機制不完善、法律責任及問責機制缺位;以及其他制度廉潔性風險。
  不得妨礙記者合法採訪活動
  條例在強調公開、發揮公眾監督上,有諸多的制度新亮點。
  對於新聞監督、網絡反腐,條例明確,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應當接受新聞媒體監督,不得妨礙新聞記者合法的採訪活動。對新聞媒體報道和反映的問題,有關機關或者單位應當及時研究處理;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應當採集、分析、研究涉及預防職務犯罪的網絡信息,並採取相應措施處理,對社會影響較大的問題應當及時回應。
  對於社會監督,條例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對於實名舉報的,受理機關或者單位應當在45日內將舉報處理情況答覆舉報人。  (原標題:審計結果向社會公開實名舉報45天內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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